中国网北京12月28日讯,一篇《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引爆舆论。文章指出,在空间导航和算法的驱使下,外卖骑手被派送时间不合理、规划路线含逆行、超时高额罚款等多重问题的困扰。“有骑手写道,送外卖就是与死神赛跑。”
人脸识别侵犯个人隐私频引争议。为规避人脸识别系统,一男子戴头盔看房;因质疑杭州野生动物园强制游客刷脸,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起诉,此案被媒体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同样的订单,同一家平台、同一家商户、同一处送餐地址、同一个时间段,会员却比非会员支出更多——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都曾被曝利用大数据“杀熟”,实行“价格歧视”。
人工智能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它在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争议。近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45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围绕“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科技伦理与法律问题”协商议政。这是2020年最后一场双周协商座谈会,巧合的是,2018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主题便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对策”。建言当下,也着眼未来,正是政协发挥协商民主优势和作用的生动体现。
人工智能不仅是技术之争?
新冠肺炎疫情与信息技术深化叠加,影响国际力量对比及世界格局变化。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发布《人工智能白皮书》,旨在大力促进欧洲人工智能研发,同时有效应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分析人士指出,欧盟此举不仅是要补足前沿科技短板,更是要抢抓数字时代的全球规则主导权。今年5月,美国决定加入G7“人工智能全球合作伙伴组织”,力图以霸权力量主导形成不利于中国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
最近一份有关人工智能的报告——《2020-2021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出炉。报告预测,到2024年中国在全球人工智能市场的占比将达到15.6%,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产业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和中坚力量。即便如此,当前形势下,抢占人工智能全球话语权仍迫在眉睫。
今年G20峰会,习近平指出,中方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我们愿以此为基础,同各方探讨并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人工智能成为高频词汇。
在此国际国内环境下,人工智能已不仅是技术层面的竞争,而是国际新赛道上的速度之争。
此次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强调,要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对建设科技强国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机遇,历史、辩证、全面看待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科技伦理与法律问题,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
“让子弹飞一会儿”?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人工智能的发展迅猛且充满未知。人工智能的监管程度、速度如何把握?该不该“让子弹飞一会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陈晓光指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必须回答人工智能到底该由谁掌控、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什么、人工智能发展的禁区在哪里等问题,必须通过建立理性的伦理规则和法律规范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风险防范设置“控制阀”。
陈晓光表示,在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必须同步开展伦理和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的引领和规范工作,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和“重科技研发、轻治理研究”的思维。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小川表示,我们要跳出今天的思维定式,以未来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这意味着要更多关注取舍两难的问题。取舍两难的问题,不是直观的恶与善,它们会伴随人工智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以穿透科学与人文的复杂方式呈现出来。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这些更需要我们提前去思考和关注。
数据属于谁?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调研中发现,因数据的权属不明确,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企业:一是创新难,数据企业之间爬取数据、滥用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交易难,因数据价值缺乏统一评估标准,需要逐一谈判,数据交易成本高。三是维权难,数据平台遭到侵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姜伟认为,我们无法将数据所有权绝对化,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物权规范。需要根据数据的属性特点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破解“个人数据与企业产权”的矛盾、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冲突,对各种类型数据合理确权,解决数据属谁所有、数据如何使用、数据收益归谁等问题。
“作为一名数据安全领域的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严控大数据的使用场景。科技需要从0到1的创造,而不是滥用场景式的所谓’创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众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谈剑锋认为,在海量大数据中,尤其需要关注不可再生性数据,比如人脸、指纹、DNA等生物特征数据,以及个人医疗档案数据等。谈剑锋建议国家设立“数据银行”,成立专门机构来统一管控、存储和应用不可再生性大数据,从而限制企业自行采集收集和垄断,并运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运用密码技术严格保护数据。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医科大学校长黄爱龙则建议,隐私信息采集应区分“战时”和“平时”,并坚持“最小够用”原则。比如,“健康码”采集的信息,若疫情过后再使用,要有相关规定;“行程码”显示的行程信息,建议由逐一列出手机使用者去过的地区,调整为只列出去过的中高风险地区。
如何立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建议,构建综合性立法和具体场景立法相结合的“总-分”式立法体系。综合性立法是进行人工智能顶层设计的最佳形式。具体场景分别立法的领域包括自动驾驶、自动化决策、精准医疗等。申卫星表示,“总-分”的立法体系设计将有利于增强国内外对于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度,提升人工智能国际竞争中的软实力。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香港计算机教育学会荣誉会长黄锦辉提出,要加强对可解释权的立法。他举例说明,医疗及教学是常见的人工智能应用,但不少现有的系统都未能为决定做出合理解释。比如一名学生很努力地写了论文,老师评为不及格却没有说出理由。人工智能的自动学习算法以黑箱式作业进行,并不透明,可解释权是对算法输出进行解释的权利。
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等相关问题,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回应表示,可以按照“急用现行、分步推进、综合研究”的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工作和前瞻性立法研究。